惠州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业务服务指南
摘要:
为规范我市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办理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第350号令)第十四条第二款及第十五条。
二、办理条件:
职工变动工作单位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账户处于封存状态下重新就业的;单位改制、合并、分立、重组的;单位撤销、解散、破产后,职工与新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是指职工的住房公积金在中心系统内正常汇缴单位之间的转移。
三、同城转移需提供的资料:
(一)填写《惠州市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同城转移申请表》一份并加盖单位公章(办理5人以上需提供电子版U盘);
(二)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四、办理地点:
住房公积金服务窗口或各归集业务承办银行网点。
五、办理时限:
资料审核无误,当天办结。
六、注意事项:
(一)批量转移仅适用于同一转出单位的多名职工集体转至同一转入单位。
(二)缴存单位保证向我中心提供的申报材料是真实、有效、完整的,与原件相一致,且不存在任何不实、虚构、隐瞒的行为,否则缴存单位需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三)相关表格在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网站(http://www.hzgjj.cn)下载,业务涉及职工人数较多(5人以上)时请务必提供相关业务电子档U盘。
(四)办理业务时需要提供的资料,凡是未注明为复印件的,均指证明文件或材料的原件。
温馨提示:
咨询电话:0752-12329、0752-27311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