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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惠州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

    2021-01-29 09:51:38      来源:惠民之家      作者:

    摘要:

    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惠州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

    第一条 根据《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惠府〔2016〕55号)文件规定,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是指户籍在本市,年满18周岁以上或年满16周岁以上并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

    (一)自由职业者;

    (二)个体工商户雇主及其雇佣人员;

    第三条  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服务窗口、各县区管理部及受托归集银行网点负责办理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开户、缴存和使用等业务。

    第四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住房公积金,在开户登记时与惠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金额、缴存方式、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等内容。双方对权利和义务的约定,应包括本办法第五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应当按月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不低于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不低于10%,不高于24%。

    第六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申请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应税劳务收入确定。

    第七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信息变更、账户转移等业务办理,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缴存政策执行。

    第八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可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第九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第十条个人自愿缴存者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缴存账户可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自由职业者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第十一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

    第十二条 个人自愿缴存者缴存住房公积金所涉相关税费,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实施。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关于《惠州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的解读

    现将《惠州市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办法》(简称《办法》)解读如下:

    一、起草的目的

    《办法》是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的普惠性,加大对就业人员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支持力度,主要拓展方向包括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人员。

    二、起草的可行性

    《办法》借鉴了省内、外城市关于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政策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总的方向是吸引一批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有缴存意愿而目前暂未缴存的,让他们通过缴存住房公积金而享受到制度的福利,进一步发挥制度的优越性。

    三、起草解决的主要问题

    (一)拓宽缴存人群。参加缴存的职工可以提取用于住房消费,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低息贷款。

    (二)创新人才吸引方式,增强城市人才吸引能力的需要。惠州要建成国内一流城市,推动城市发展需要人才。扩大归集覆盖面是吸引和留住人才的有力抓手。

    四、起草依据

    (一)《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

    (二)《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

    (三)《关于印发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粤府〔2016〕15号);

    (四)《惠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惠州市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施方案(2016-2018年)及五个行动计划的通知》(惠府〔2016〕55号)。

    五、起草的主要制度措施和合法性

    (一)自愿缴存人群范围及原则

    1、灵活就业人员。其中的灵活就业人员泛指所有非全日制的、弹性的从业人员,即没有与固定的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从事全职工作的人员。

    2、个体工商户(含其雇用人员,下同)涉及的人群范围是依据国家、省、市文件确定的。

    (二)缴存规定

    1、自愿缴存人员缴存的原则是自愿,不是强制。

    2、自愿缴存人员直接以个人名义开户缴存,为个人缴存者,通过与住房公积金中心签订协议,约定缴存基数、缴存比例。设定其缴存基数不得低于广东省规定的惠州市最低工资标准,缴存比例按照不低于10%,不高于24%。缴存额度上限约束控制在惠州市社平工资的3倍,自由职业者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照申请缴存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应税劳务收入确定。

    3、自愿缴存、使用住房公积金的就业人员,是指户籍在本市,年满18周岁以上或年满16周岁以上并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下列人员(简称“个人自愿缴存者”)。根据我国《劳动法》第58条规定,十六至十八周岁的劳动者为未成年工,允许就业,实行特殊劳动保护,因此《办法》将个人自愿缴存者年龄界定为拥有本市户籍且年满18周岁以上或年满16周岁以上并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符合劳动就业年龄实际情况。

    4、自愿缴存人员缴存的主要目的是为了使用住房公积金,特别是申请贷款,而贷款的可贷额度是与缴存基数、账户余额挂钩的,这一规定使得自愿缴存人员可以采取提高缴存额从而申请获得更高的贷款额度。另外,后续涉及贷款的条款规定,自愿缴存人员申请贷款以后,必须以其住房公积金缴存账户作为还款账户,那么包括月供、提前还贷等都必须以缴存的方式缴入个人缴存账户。

    (三)提取规定

    自愿缴存人员使用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可参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及本市住房公积金提取政策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四)贷款规定

    1.自由职业者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参照本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

    2.自由职业者在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间,应当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以保证缴存账户可按月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在住房公积金贷款结清前,自由职业者缴存账户的余额应当优先用于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3.自由职业者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及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均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贷款。这一规定体现了权利义务对等和防范风险的需要。

    (五)计息和纳税规定

    自愿缴存人员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申请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办法》规定按国家规定的利率计息。关于个人理、自愿缴存住房公积金涉及的个人所得税问题,将按税收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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